【作者簡介】陳蘊茜,bevictor伟德官网 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江蘇 南京 210093 陳蘊茜(1965—),女,江蘇省南京市人,bevictor伟德官网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bevictor伟德官网人文社科高級研究院兼職教授,主要從事社會史研究。
近代民族國家出現後,共同的社會記憶是國家與社會運作的重要合法性來源,因此,作為人們對過去事件、人物表達崇敬、景仰和懷念行為的紀念空間日益受到重視,因為紀念空間具有調動情感、引發思考、喚起并塑造記憶的功能,與社會記憶之間的關系極為密切。但是,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之間不是不證自明的關系,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是紀念空間得以存在并發揮塑造社會記憶功能的基礎,而且在近代中國,紀念空間的轉換與社會記憶的塑造更具有現代性與本土性,這是研究中國記憶不可忽略的關鍵。
一、紀念空間的分類及構成
紀念空間有多種分類方法。從社會學的角度分類,可以分為個人與社會兩大類。個人紀念空間主要是與家族、地緣、血緣相關聯的紀念空間,如祠堂、墓地、家廟等。而公共紀念空間,則包括由國家統一修建或由社會捐助修建的紀念場所,用于公共紀念活動。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國家政權對社會的控制與滲透較弱,國家無力在地方修建大量公共設施,除孔廟等外,多數紀念空間屬于個人性的或社區性的。但是,近代以後,情況發生變化,公共紀念空間随着國家力量的強大而迅速擴展。
紀念空間一般由紀念物及曆史環境所構成。紀念物是人類的創造物。1903年,奧地利藝術史家李格爾(Alois Riegl,1858—1905)在《紀念碑的現代崇拜:它的性質和起源》一文中,根據意義屬性将紀念物分為五種類型:“喪葬紀念物”(sepulchral monuments)、“象征永久性帝國威權的紀念物”(prominent symbols of imperial authority)、“政治地位紀念物”(political status)、“象征國家或區域認同的紀念物”(identities nation region)、“具威信符号的紀念物”(prestigious signature)。這一分類基本上涵蓋了公共紀念物的特性,同時兼顧到了國家與地方、政治與社會等不同屬性紀念物的價值。而根據建造的原初目的,李格爾又将紀念物分為“意圖性紀念物(intentional monument)”與“非意圖性紀念物(unintentional monument)”,而非意圖性紀念物也可将之歸類為“曆史性紀念物”的一部分,并且以其“紀念性價值”(commemorative value)來區分,即“非意圖性紀念物”在最初建立時并無使之成為紀念物的原始意圖;而“意圖性紀念物”則是依其當初預設的、或制作人試圖表達的紀念性意圖為出發點。①
按照李格爾對紀念物的分類法,紀念空間其實也可以劃分為非意圖性紀念空間與意圖性紀念空間。前者如革命遺址遺迹,包括一般性墓地、戰場遺址、革命活動舊址、故居等;後者則包括公墓、忠烈祠、紀念碑、紀念館、博物館、紀念堂、紀念亭、塑像等。但是,這種分類并不是絕對的,如名人故居、墓地等最初為非意圖紀念空間,但随着曆史的變遷,人們為了表達對主人的紀念,往往會在故居或墓地建立附屬建築或設置曆史陳列,這樣非意圖性紀念空間也會向意圖性紀念空間轉化。
建築是紀念空間的基礎元素,古往今來,紀念性建築在城市空間中都扮演着超越時空、表達永恒價值的角色,但廣場、道路、行政區劃等非建築形态的紀念空間也具有紀念價值。我們可以借用塗爾幹對“神聖/世俗”世界的兩分法,來将它們做一分類。如忠烈祠、中山陵等就是典型的神聖空間,而公園、道路等則屬于世俗世界的紀念空間。分類法的綜合運用,可以幫助我們更為深入地解讀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的關系。
無論如何劃分,紀念空間都具有其基本特質——空間性。意圖性紀念空間會“通過建築、雕塑、碑、柱、門、牆等元素來進行空間的限定和形象的塑造”。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則“運用隐喻、暗示、聯想等環境手段來引導人們的思考,啟發人們的想象力,從而表達出空間的紀念性”。②但非意圖性紀念空間也會通過附屬性建築、内部空間布局、标志導引等來加以襯托,以此突出其紀念性。
紀念空間的功能是創造曆史(英雄和曆史事件)的永恒價值,這需要通過物質性的營造和空間策略的運用來建構。在意圖性紀念空間中,這一特性表現尤為突出。首先,運用長長的軸線做對稱式布局來彰顯被紀念者的中心定位。其次,在外觀造型上,設計者常常會以幾何形體及簡單的組合形式來襯托紀念空間的雄壯和穩固。再次,采用堅硬的花崗岩、青石等石料或青銅等堅固永久性材料,以象征紀念對象的精神永存。最後,紀念空間多栽種蒼松翠柏等常青植物,以象征被紀念的精神如樹木般常青,生生不息。③
二、紀念空間與記憶生成
紀念空間最重要的特性是紀念性。所謂紀念性,是“由人們為了其外在需求而擁有可顯現其内在生命、其行動、社會性概念象征/符号所延伸而來的”。因為紀念物在拉丁文中最初的含義是“可被提醒的東西”,是能被傳遞給往後幾個世代的東西,就是某種象征/符号。④可見,紀念空間的内容是曆史,其指向則是喚起記憶。
對空間與記憶關系的重視,從古至今皆而有之。公元前500年,古希臘詩人西莫尼底斯(Simonides)利用建築中的空間布置,建構人為的記憶。⑤當代法國著名社會記憶研究專家皮埃爾•諾拉(Pierre Nora)主編了多卷本的《重新思考法國——記憶之場》(Rethinking France:Lieux de mémoire),其中大量探讨紀念空間(宮殿、咖啡館、雕塑、教堂)作為“記憶之場”在民族與國家建構中的作用。
諾拉等特别探讨了紀念性空間所具有的雙重功能:一是回溯性功能,即讓人們回溯曆史,喚起人們的記憶,特别是非意圖性紀念空間向意圖性紀念空間轉換之後,這種功能更為明顯;二是前瞻性功能,即通過紀念空間的營造,将曆史事件與未來發展進行了勾連,讓人們通過參觀紀念空間而獲得曆史認同,從而确定未來發展。其實,這種雙重功能既包含個人化的紀念空間,也涵蓋集體性的紀念空間。但是,諾拉等更強調公共性的紀念場所作為“記憶的介質”(milieux de mémoire)對社會記憶的影響。⑥
紀念空間具有塑造記憶的功能,而社會記憶又是民族或國家認同的重要資源,可以為統治者提供合法性來源。美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認為,近代國家是“想象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之所以能夠建立,就是因為人們擁有共享的記憶,而提供這些記憶資源的載體之一就是紀念空間,如國家設立的紀念碑、紀念館、博物館等場所。⑦這些紀念空間以不同的形式叙述着民族的曆史或者革命的曆史,成為全民共享、保存、展示記憶的裝置,為民族和國家提供認同的資源。
縱觀人類發展史,特别是近代民族國家出現以來,世界各國都普遍建立國家性紀念空間,以服務于強化民族或國家記憶、滿足統治合法化的需求。也由于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之間的密切關系,執政者或外來入侵者有意毀滅紀念空間,以達到歪曲或抹煞記憶的目的。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大規模摧毀波蘭首都華沙的傳統建築,對王宮以及作為華沙城市象征的美人魚廣場狂轟濫炸,其目的是摧毀波蘭人的民族集體記憶。而戰後,波蘭人在百廢待興之時,花巨資按戰前原樣複建華沙古城,其目的則是恢複紀念空間,從而重塑民族自信心。
當然,紀念空間對社會記憶的塑造,也并不是完全按照國家的預設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如20世紀20年代國民黨建造中山陵的目的,是讓人們對國民黨的精神領袖孫中山形成深刻的記憶,進而形成黨國認同。然而,社會各界對中山陵的認識卻是多義的:有的利用中山陵來表達對蔣介石不抵抗日本政策的不滿;有的則利用中山陵來宣洩自己對個人政治待遇不公的憤懑;而對普通民衆而言,中山陵有時隻是消費文化中的旅遊景觀。因此,在記憶的塑造過程中,紀念空間能否對記憶發揮建造者預設的功能不是不言自明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紀念空間不是簡單的物質化或精神化的空間,而是一個多種權力、資本争奪的場域。因為,就本質而言,那不是在争奪空間,而是在争奪記憶,争奪賴以統治、維系群體的政治遺産與合法性。
三、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重塑
受諾拉記憶理論的影響,學界更多的是關注紀念空間對社會記憶的影響,而事實上,紀念空間雖然可以塑造人們的記憶,但記憶的主體并不是被動的受塑造者,記憶與空間也不是單向的決定關系,而是雙向的互動關系——記憶可以強化空間的紀念性,可以喚起被遺忘的空間。換言之,記憶可以重塑空間。
一方面,記憶的形成與紀念空間的關系是建立在記憶主體熟悉被紀念者或對事件具有體驗,或對被紀念者、事件具有相關知識積累。當一個人具有事件體驗,而這種體驗與被紀念者關系一緻時,則事件體驗與紀念空間是正向關系,這種記憶可以起到強化紀念空間屬性的作用;但如果事件體驗者與紀念空間建設者呈反向關系,則他們不會認同紀念空間,甚至會通過漠視、批判或抗議等形式來消解紀念空間。另一方面,作為非事件體驗者,隻能通過代際傳遞、紀念空間設置者的宣傳,對被紀念者或事件形成揚•阿斯曼(Jan Assmann)所說的“文化記憶”,即達成一種溝通記憶,從而使事件體驗者的個體記憶變成集體記憶。⑧紀念空間不是唯一性社會記憶載體,它往往與曆史事件的文本叙述相關聯。這樣,就需要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有親曆或知識體驗。當人們進入空間時,記憶才會被喚起,否則紀念空間喚起記憶的功能是有限的。
記憶對空間的重塑體現在紀念儀式的舉行可以強化空間的紀念性。雖然紀念空間是紀念儀式舉行的基礎,它可以為儀式提供場所精神的支撐,營造紀念儀式的神聖氛圍與曆史現場感,讓人們更易與曆史産生關聯感,在儀式實踐中形成深刻的記憶。但是,紀念空間因為有了紀念儀式,其所具有的紀念性才被突出并抽離出來,通過儀式而被賦予神聖性。因此,紀念儀式反過來強化了空間的紀念性。否則,紀念空間就是僵死的、沒有生命力的空間,也難以對人們的記憶産生影響。而紀念儀式的舉行,則有賴于記憶主體的參與。
但也必須強調,記憶的形成既來自空間,也來自非紀念空間的影響,學者不能忽略紀念空間在特定時代因過度的宣傳而具有強力塑造記憶的功能。許多紀念空間的功能可能會随着時間的推移有所淡化,但它們在一定曆史時期對社會記憶形成所産生的影響不能以今天簡單的經驗來加以推翻。
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影響還體現在紀念空間的建設必須考慮被紀念者遺屬的記憶。一般而言,曆史事件紀念碑大多屬于公共紀念物,但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抹煞個人記憶,有些紀念碑在維護公共記憶的基礎上兼顧個人記憶。例如,美國越戰紀念碑刻上了戰死者的名字,并且在牆邊保留了大量私人物品,包括照片、信件、玩具熊、勳章、衣物等,它成為個體記憶與公共記憶有機融合的載體。又如,中國台北“二二八”紀念公園在選址方面,委員會考慮了受難者遺屬的要求,而且為了考慮受難者家屬能夠接受,而将原來評審的“二二八”紀念碑第二方案替代了第一方案。⑨這樣,這個紀念碑就具有集體記憶包容個體記憶的意義,個體記憶在紀念空間的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憶主體還具有喚起紀念空間的作用。在一般情況下,記憶常常被紀念空間喚起,但有時卻是記憶“喚起”了空間。紀念空間的興建并不一定是必然的,如果沒有社會記憶的建構,可能空間的紀念性也會被遺忘。拉貝故居位于bevictor伟德官网,多年來一直作為職工宿舍而被人們遺忘了。但是,随着南京大屠殺記憶成為全民族最重要的創傷記憶,有關大屠殺的紀念空間被記憶喚起。拉貝故居正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變成紀念館,成為那段創傷記憶的又一載體,深刻的創傷記憶喚起了已被遺忘的紀念空間。當然,這一紀念空間又進一步強化了人們的創傷記憶。
總之,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是一組互構關系。紀念空間在完成一系列建構性元素的排列後,即能發揮塑造記憶的作用。但中國學者在研究紀念空間與社會記憶的關系時,其一,不能忽略記憶主體對紀念空間的影響。因為,紀念空間既可以塑造社會記憶,也受社會記憶的影響。其二,不能忽略本土性。原因在于,一方面,雖然中國衆多的公共紀念空間是随着近代西方勢力與文化進入中國的,但無論是其建築特征還是紀念屬性以及儀式對空間的再塑造,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本土性;另一方面,雖然公共紀念空間多為政府設置,具有公共空間的現代性特征,但民間儀式如燒紙錢等大量出現于公共紀念空間,使這些空間體現出本土性。由此,記憶不是單純被塑造與改造的對象,它可以改變紀念空間的屬性,并增加其象征意義。随着學者關注社會個體而不僅僅是“大而空”的社會,個體記憶與集體社會之間的互構關系也被納入研究範疇。紀念空間的建設也開始關注個體記憶的元素。紀念空間形塑記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必須将記憶主體也納入記憶建構體系之中,多維度進行強化,才能真正發揮紀念空間的作用。對社會記憶的研究,有助于厘清被遺忘的紀念空間,起到喚起與重塑空間的作用,從而讓紀念空間更好地發揮強化社會記憶、促進認同的功能。
注釋:
①A. Riegl,The Modern Cult of Monuments:Its Character and Its Origin(1903),Oppositions,1982,Vol.25.pp.31—35,轉引自林蕙玟、傅朝卿:《戰争紀念性意義之差異性研究——以金門與美國蓋茲堡之役紀念物之設置意涵為探讨》,《建築學報》,第62期,2007年12月。
②田雲慶編著:《室外環境設計基礎》,第96頁,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7。
③劉禹:《紀念性空間的研究》,第13頁,北京林業大學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碩士論文,2006。
④S. Giedion,The Need for a New Monumentality,轉引自林蕙玟、傅朝卿:《戰争紀念性意義之差異性研究——以金門與美國蓋茲堡之役紀念物之設置意涵為探讨》。
⑤[美]索爾索:《認知心理學》,第283頁,黃希庭等譯,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90。
⑥Hue-Tam Ho Tai, Pierre Nora and France National Memory,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6. No. 3.(Jun., 2001), pp. 906—922.
⑦[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吳睿人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⑧Jan Assmann, Collective Memory and Collective Identity, Jan Assmann and John Czaplicka, Cultural History/Cultural Studies, New German Critique, No. 65, Spring-Summer, 1995. pp. 125—133.
⑨胡蕙玟、傅朝卿:《紀念場域、曆史的重新書寫與再現:二二八事件紀念物設置于台灣都市空間所呈現的曆史新意義》,載《建築學報》,第66期,2008年12月。
《學術月刊》(滬)2012年7期第134~137頁
作者陳蘊茜,系南大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南大人文社科高級研究院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