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bevictor伟德官网本科生學業管理,現根據《bevictor伟德官网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2016年8月版)制定本規定。
一、 學制
第一條 全日制本科各專業的标準學制為四年或五年。标準學制期滿後,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但四年制學生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六年。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學生修業年限。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或停學創業,可申請在标準學制期内保留學籍。其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二條 延長學年者,應在延長學年的第一學期第一周按當年新生入學标準交納學費,欠繳學費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最長修業期滿時未完成學業的,應結束學習,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書。
二、 課程與學分
第四條 四年制本科生學習的總學分為150,特殊專業除外,各專業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通識通修課程、學科專業課程、開放選修課程三大模塊。其中通識通修課程學分為48~63;學科專業課程學分為49~59 (含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學分);開放選修課程學分為31~52。通識通修課程模塊包括通識教育類課程(含通識教育課程、新生研讨課程等)和通修類課程(含思想政治理論課程、軍事課程、體育課程和分層次通修課程等);學科專業課程模塊包括學科平台課程(一級學科或跨一級學科的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開放選修課程模塊包括專業選修課程(含高年級研讨課)、跨專業選修課程、公共選修課程(含文化素質課程)、創業就業類課程、第二課堂(社會實踐等)。各專業學生實際應學習的課程、學分按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執行。
第五條 學生在三年級下學期或四年級應參加bevictor伟德官网全日制本科生學位英語考試。在校學習期間,學生在所屬院系報名參加bevictor伟德官网組織的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達425分以上(含425分),學位英語考試可申請免考。教務處對學生的學位英語考試免考資格進行審查,審查未通過者,必須參加學位英語考試。
三、 課程考試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每學年應取得規定的課程學分,以下情形之一作退學處理:
完成總學分數第一年≤26,第二學年累計≤52,第三學年累計≤78,第四學年累計≤104,第五學年累計≤130。
完成必修課程(通修、平台、核心)學分數第一學年≤20,第二學年累計≤40,第三學年累計≤60,第四學年累計≤80,第五學年累計≤100。
學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計入累計學年(複學當年除外)。
四、 紀律與考勤
第七條 凡經注冊的課程必須按時上課。學生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席,視為曠課。累計曠課達50學時者給予退學處理,曠課不足50學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 曠課10-3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 曠課31-4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曠課時數按每天實際上課時間計算。各類實習、軍訓、社會調查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隊,每天按4學時計算)
第八條 學生請假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以校曆為準,下同),應辦理休學。
請假缺課時間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達到某門課程一學期作業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且必須重修。
五、 獎勵與處分
第九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下列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十條 留校察看原則上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能認真改正錯誤和有顯著進步的可終止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應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将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4.由他人代**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第二次考試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課程論文、畢業論文等)、篡改考試成績,情節嚴重者;
6.通過網絡手段惡意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如選課、成績管理)者;
7.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者;
8.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六、 休學、複學、保留學籍與轉學
第十二條 辦理休學、複學、保留學籍等手續,均須在學期結束前兩周或開學兩周内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區及有關醫院診斷,校醫院檢查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或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2.因其它原因須停課一學期或缺課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四條 在校學生聯系和辦理自費出國就讀手續,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學生家長确認,可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學生在校期間隻允許保留學籍一次。
七、 退學、試讀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瞞而錄取在限考專業者;
2.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風病或其它嚴重疾病者,經休學兩年内治療未痊愈者;
3.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4.完成總學分第一學年≤26,第二學年累計≤52,第三學年累計≤78,第四學年累計≤104,第五學年累計≤130者;
5.完成必修課程(通修、平台、核心)學分數第一學年≤20,第二學年≤40,第三學年≤60,第四學年≤80,第五學年累計≤100者;
6.未辦理請假或休學手續,一學期内擅自離校累計超過兩周者;
7.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8.休學期滿複學時經政治複查不合格者;
9.交換學習逾期未歸者;
10.四年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六年者、五年制學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七年者 (含休學、保留學籍時間);
11.學期内曠課累計達50學時者;
12.在校期間(含休學、保留學籍時間)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13.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十六條 符合第十條第4、5項應予退學者,可申請在校試讀一年。試讀申請必須由學生自願提出并經家長同意,報院系、學校批準。試讀期滿達到在校修讀年限學分數累計要求者,可繼續就讀,試讀不合格者,必須辦理退學手續。
八、 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标準學制内,通識通修課程模塊和學科專業課程模塊未完成學分之和低于(含)12個者;已完成通識通修課程模塊和學科專業課程模塊學分,尚缺選修課程學分者,予以結業。
不符合結業條件者,可申請一次延長學習,延長學習年限僅為一年,但須在開學初辦理手續。延長學習結束後仍達不到畢業條件者,作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十八條 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結業者,允許在結業後、最長修業年限内按學分收費标準交費重修所缺課程,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十九條 結業後重修課程期間,有考試作弊行為者,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十條 受留校查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如未終止其留校察看處分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畢業後一年、最長修業年限内,經校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批終止察看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修滿26學分,因某種原因終止學業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
最長修業年限期滿,未達到畢業條件作結業處理的學生,不得在結業後重修所缺課程。
第二十二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和學曆證明。
九、 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因政治上犯有嚴重錯誤、違紀亂法、考試作弊或其它原因受過記(含記過)以上處分或受過兩次處分者;
2.在校期間參加各類學術活動,查實有剽竊造假行為者;
3.退學試讀者;
4.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者。
以上規定适應bevictor伟德官网所有在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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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