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廉政,防杜浪費和濫用公款,促進教學與科研事業,特制定本條例:
一、對各類經費采行不同的管理程序。一般而言,凡屬教師個人科研經費,指導進修教師、訪問學者、留學生的自控經費,原則上由教師按規定自行支配,院行政負責按章審批;凡屬學科經費,原則上由學科按規定支配,院行政按章審批;凡屬院控經費由院行政管理,在使用與審批上嚴格程序,民主理财。
二、院控經費均須由主任審批,行政、教學、科研經費由分管副主任審批,并經會計審核把關并加蓋公章後,方可報銷。
三、學校實行财務經費包幹,院控經費由行政集中統一管理和支配,其中研究生經費按人數和額度劃撥導師控制使用,院行政負責人按章審批。其它經費必須本着節儉的原則使用。凡屬教學、科研需要開支的,由分管副主任提出,2000元以下者由主任或行政副主任同意支出。2000元以上的經費支出,須經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批準方可支出。
四、凡屬因公出差須事前申報,經主任或行政副主任批準,可由院控經費中開支。主任或行政副主任因公出差亦須知照院黨政負責人,按學校規定報銷。嚴禁用院控經費出差辦理私事或學科事宜。
五、院創收經費單列管理,用于辦班消耗、發放酬金和教職工福利。其中,主任特支經費用于必要接待和應酬,必須從嚴控制,杜絕濫用,每年需向院黨政聯席會議通報使用情況,并在廉政檢查中報告。
六、行政副主任和會計負責管理、監督全院财務工作,對院控經費、創收經費的使用情況應每學期向辦公會議通報,并在年終向全院教職工公布。對不符合财務制度的現象和做法應及時提出意見,并可向學校舉報。
七、凡屬重大項目的建設和支出,應在院黨政聯席會議上充分讨論和論證,并向全院教職工通報,接受民主監督,做到财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