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本院教師職稱評聘工作程序化和制度化,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特制定本條例。
一、設崗:由院長、院黨委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本院的具體情況及學科建設需要,向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設崗構想,經過充分讨論與協商,落實并申報職稱崗位。
二、預申報:凡屬本院申報崗位所在學科的教師,均可按照學校規定報名競争崗位,并填寫預申報表。
三、組成院職稱評聘小組:根據學校規定,結合崗位設置和學科分布,組成院職稱評聘小組。正副組長分别由院長、院黨委書記擔任,成員考慮學科平衡,定期輪換,組員一般不得連任三年。職稱評聘小組須上報學校獲準後,方可工作。
四、資格審查、成果展示、申報人述職、名主測評均按學校規定辦理。
五、表決:院職稱評聘小組根據學校下達崗位,對申報者所有材料進行綜合審議,并投票決定上崗人選,上報學校人力資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