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學位分委員會是本院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指導和審議機構。它在校學位委員會和院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委員會由院長,黨委書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以及各學科負責人組成,須報請校學位委員會批準,分會主席人選由院推薦,研究生院最終确定。
二、嚴格按照學校頒行的研究生工作之有關規定、條例、規章開展工作,應協助院行政對研究生招生、培養、教學、評獎、論文指導、答辯、學位等工作負有指導審議、監督和處置之職責。
三、委員會應獨立開展工作,其成員權利平等,議決事項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必須有2/3多數通過。
四、審議本院各學科增列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報請校學位委員會批準。
五、審議本院增列碩、博士學科點,報請校學位委員會批準。
六、在學校、院有關規定範圍内,根據需要制定本院研究生工作的規章、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