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告誡官員莫貪
反貪是中國古代一大課題,曆朝曆代毫無例外都遇到了這個問題。相對來說,唐太宗用法簡寬而不煩苛,不像明太祖那樣用法峻急、苛嚴,但反貪依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貞觀時期政治較為清明,綱紀整肅,官員謹慎,貪贓枉法之事雖有發生,沒有成為突出的、使最高當局困擾的社會問題,沒有形成不可遏止之勢。這個現象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值得我們加以研究。
唐太宗非常重視對官員們進行有針對性的、經常性的教育。他一而再、再而三地結合曆史經驗教訓,結合官員們的心理,告誡官員們莫貪,可謂教導有方。唐代史官吳兢編纂的《貞觀政要》,是一部記錄太宗朝“政事之要”的史書。其中有一篇題為《貪鄙》,篇幅很短,共6章(段),約1000字,很是精彩。其内容用現代語言講,為唐太宗對大臣們進行“反腐教育”。通篇循循善誘,言簡意深,沒有官話,沒有說教,沒有皇上對臣下的訓誡口氣。今天讀來仍感親切,頗有教益。
此篇有一段寫道:唐貞觀二年(公元628年),太宗對左右大臣說,我曾講過,貪官們無不愛财,其實他們并不懂得應當怎樣愛财。就拿五品以上京官和地方官來說吧,俸祿都很優厚,一年所得,數目很大。若受人賄賂,不過數萬,一旦敗露,官職、俸祿全被剝奪。這豈是懂得愛财?上算嗎?唐太宗善于設身處地為官員們着想,從他們的切身利益出發,教育他們切莫去做将會導緻身敗名裂、人财兩空的貪贓枉法的事情。唐太宗不反對官員“愛财”,但反對他們愛财過度成為貪财,反對“受人财賄”,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他告訴身邊的大臣,官員愛财要取之有道,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靠合法收入——俸祿就可以生活得很好;如果有非分之想,如果貪得無厭,就可能落得“一朝彰露,祿秩削奪”的下場。從官員的私利來說,也是很不劃算的事情。他要官員們學會算這筆賬。
為了加深左右大臣的印象,唐太宗又說,春秋時代魯國有個宰相名叫公儀休,愛吃魚,成為一種嗜好,但從不接受别人饋贈的魚。這樣,他就能長久吃到魚。因為他不接受别人的賄賂,不用擔心有一天蹲大牢而吃不上魚。無論君主,還是官員,都不能貪。如果君主貪婪,必定導緻亡國;如果官員貪婪,必定遭緻身敗。《詩經》寫道:“大風有隧,貪人敗類。”(見《詩經·大雅·桑柔》,意為大風刮得很猛,貪人敗壞族類。)此話誠然不錯。唐太宗告誡官員,站得正,才能立得穩。如果有貪欲,倒黴的就不僅是貪者個人:主(國君)貪喪國,臣貪亡身。“貪者敗類”,貪者一人,會贻害很多人。從大處講,會殃及一國;從小處而言,會殃及家庭、家族。
接着,唐太宗講了兩個故事。
第一個故事載于《水經注·沔水》,說的是戰國時代秦惠王想攻打蜀國,苦于不知道到蜀國的路怎麼走。于是想出一條計策,命人刻五頭石牛,在石牛的屁股後面挂着黃金。蜀國的人見了,以為牛拉屎能拉出黃金。蜀國國王貪圖黃金,乃派出五位大力士,将石牛拉到蜀國。這一來,就開辟了一條由秦國到蜀國的通道,這正是秦惠王所希望的。秦國的軍隊随後而至,攻打蜀國,蜀國很快被滅亡了。
第二個故事載于班固《漢書·酷吏傳·田延年傳》。說的是漢代擔任大司農職務的田延年,征用民間牛車3萬輛,用來租賃生利。每輛車租金原先為1000錢,田延年用欺詐手法增加至2000錢,共得6000萬,并将其中的一半即3000萬私自吞沒。他在做這件事情時,其冤家對頭眼睛正盯着他,秘密地搜集其違法亂紀的材料。他的一舉一動都在冤家對頭的掌握之中。于是田延年貪污3000萬錢的事很快被揭發出來。大将軍霍光說:“先把他關到牢裡,然後交由大臣們公議處置他的辦法。”田延年自知罪孽深重,又害怕受到懲處,說道:“我何面目入牢獄!”遂自刎而死。
講完了這兩個故事,唐太宗感慨頗深,歎道:像蜀國國王和田延年這樣的人,在曆史上真是數不勝數啊!現今我要以蜀王為借鏡,你們也應當以田延年為前車之鑒,不學他們的樣子。
以上兩則故事,并非虛構,而是見于史書記載的真人真事。唐太宗用曆史上的這兩件事,有力地印證了主貪喪國、臣貪亡身的道理。大臣們聽了,定當驚出一身冷汗,定當深長思之,信服唐太宗所說的道理。
唐太宗在給大臣們上“反腐課”的時候,既以教育者自居,又将自己置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他說,不僅官員們不能有貪欲,作為一國之君,他自己也不能有貪欲;不但官員們要吸取田延年因貪而敗亡的教訓,他自己也要吸取蜀王因貪而亡國的教訓。他不是以居高臨下的姿态,而是以平等的态度來告誡大臣們的。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位皇帝能這樣做,是難能可貴的,是罕見的。
貞觀二年唐太宗那堂“反腐課”,是講曆史教訓。貞觀四年,他給王公大臣上了一課,是從心理學的角度談反貪。唐太宗說,人要知道畏懼,知道什麼能幹,什麼不能幹。我終日孜孜以求,不但憐惜百姓,為他們憂慮,而且也希望你們長保富貴。天不是不高,地不是不厚,我所以始終兢兢業業,就是因為畏懼天地(害怕做錯了事遭到天地神靈的懲罰)。你們如能像我畏懼天地那樣,小心謹慎,奉公守法,則不但百姓安甯,而且自身常得歡樂。古人說:“賢者多财損其志,愚者多财生其過。”錢财過多未必是好事(唐太宗在貞觀初年說到,珍寶乃“身外之物”),此言可為深誡。如果徇私貪濁,不但敗壞法紀,而且損害百姓。縱然事情沒有敗露,内心豈不經常忐忑不安?人老是處于恐懼狀态,惶惶不可終日,時間長了,是會得病的。因貪贓而恐懼,因恐懼而緻死,這樣的事不是沒有。大丈夫豈能因一時貪圖财物,而害及身家性命,并且使子孫後代在人前擡不起頭來?你們應當好好思量我這些話。
唐太宗給貪官們把脈把得很準,他知道貪官們心裡在想什麼。古今貪官的心理是相通的。我們不是聽說,當代一些已經敗露的貪官,他們在被“雙軌”和逮捕之前,猶如驚弓之鳥,耳聞警車之聲,即心驚肉跳,見到檢察院的人,吓得面無人色嗎?貪官們隻要伸出了貪婪之手,他們就再也不會坦然地面對世人,再也不會有一日之安甯,就要惴惴不安地度日。古今貪官都是如此。唐太宗以上一番話,是會引起在場的王公大臣們的震撼的——無論他們是廉是貪。
對官員,反貪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極為重要的。沒有反貪教育斷斷不行,僅有反貪教育也斷斷不行。教育對大部分人可能有效,對少部分人可能收效甚微,甚或根本無效,等于對牛彈琴。總有少數冥頑不靈的人,對善意的告誡置若罔聞,我行我素。他們懷有僥幸心理,或者以為自己做的事十分嚴密,天衣無縫,沒有第三人在場,神鬼不知;或者以為自己多年經營,根基深厚,下有支持者,上有保護傘,别人奈何他不得。在這種情況下,僅憑教育手段,會顯得很無奈。因此,必須依靠法制手段。教育須與法制相結合。上世紀3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要用制度防止貪污等官場和社會弊端的發生:“國家的壞人愈多,制度愈重要。制度的功用在把壞人作惡的機會,減少到最低的限度。”在反貪問題上,唐太宗是懂得法制的重要的,是懂得将教育和法制結合起來的。
貞觀時期制定的唐律,第三卷是關于官員職務犯罪的法律條文,共59條。其中《受人财物代為請求》、《監臨主司受财而枉法》、《憑官職威勢讨要财物》等條,都是懲處受賄罪或索賄罪的法律條文。如《監臨主司受财而枉法》條規定:凡監臨主司官員(指對所處置的事情握有管轄、審核、主辦權力的官員)接受賄賂後作枉法處理的,受賄值絹1尺處杖打100,每多1匹加一等,滿15匹處絞刑。受賄後未枉法處理的,值絹1尺杖打90,每多2匹加一等,30匹加處役流。……
跟明太祖時期制定的明律相比,唐律從總體上講,對官員職務犯罪的懲處要寬一些。明律規定:官員貪污銀子60兩以上者,枭首示衆,“剝皮實草”。受賄枉法者,1貫以下杖70,每多5貫加一等;20貫杖60,徒1年;45貫杖100,流2000裡;滿80貫處絞刑。監守自盜,1貫以下杖80;7貫500文杖60,徒1年;20貫杖100,流2000裡;滿40貫處斬。又規定:官吏外出,如乘坐官府的車、船、馬等,攜帶私人物品不得超過一定數量。如乘官船、官車,私載物不得超過30斤,違者治罪。輕則笞10下,重則杖70。明太祖反貪雷厲風行,對官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懲處是極為嚴厲的,在曆史上也是很有名的。
唐律雖不嚴苛,但較為嚴密,依然對官員有很強的威懾作用。唐太宗又善于把對官員進行反貪教育與嚴格執行唐律結合起來,有效地遏止了官員腐敗之風,減少了貪污、賄賂這類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原載<人民論壇>2003年第11期)
文章選自夏裡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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