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年5月,晚清名臣、被朝廷依為“勳國柱石”的曾國藩在南京接到聖谕,令他帶兵奔赴山東剿滅撚軍。曾國藩本不想管這攤事,但頂不住朝廷7天内連頒6道聖旨,催促他接受了這一重任。不久,曾國藩就調集兵馬上路,他率幕僚沿運河北上。在途中,他又接到聖旨,命他在徐州停留,處理好當地的“湖團案”後再赴山東。
“湖團案”的由來
說起“湖團案”,與黃河的泛濫和微山湖的湖田有關。黃河在曆史上以“善淤、善決、善徙”著稱,多次決口,遷徙不定,每到一地都留下大量泥沙。而位于蘇魯豫皖四省交界的微山湖恰好處于黃河下遊,每逢河水泛濫,微山湖地區都首當其沖,飽受黃患之苦。但微山湖同樣也得益于黃河,黃河泛濫使得微山湖的湖西地區生長出大片無人耕種的湖荒之地。而争奪這些土地是産生“湖團案”的根源。
1851年,黃河在江蘇境内的豐縣決口,微山湖地區頓成汪洋。第三年黃河又在與沛縣鄰近的安徽砀山決口,沛縣受災最重,“居民流離轉徙,以為故鄉永成澤國,不複顧戀矣”。居民大量逃亡,造成瀕臨湖西的狹長地帶一片荒涼。
1855年,黃河的決口處北移,山東曹州(今菏澤)屬地受災最重。當地士紳巨野(屬曹州)人唐守忠看到鄉民漂泊,無以為生,就帶領曹州屬下幾個縣的難民幾千人,來到微山湖西岸。當時該地已成淤地,他們寄居于此,墾荒為田,結棚成屋,比鄰而居,修築圩寨,持械自衛。後來又有大批山東災民聽說這裡有大片荒地,土地肥沃,易于生存,遂扶老攜幼,舉家搬遷來湖西。沛縣知縣在了解到他們确實是受災百姓,考慮到湖西大片荒地無人耕種也可惜,由他們墾荒交租納稅還可增加官府收入,于是就允許他們墾種湖田,同時規定,如果是原來的有主民田,則一律退還原主。為招民墾荒,收繳租稅,沛縣還設立了湖田局。這就加速了魯西南的難民向微山湖大批遷移,開墾出兩千多頃(20多萬畝)湖田。
這些移民的組織性很強,往往由十幾個村莊甚至幾十個村莊聯合起來,組建湖團,選出團長。當時移民陸續所建的湖團在江蘇沛縣、銅山境内有8個。其中沛縣的唐團(唐守忠為團長)遷來最早,人數最多,占湖田面積最大。1855年的黃河決口是它最後一次改道,結束了黃河數百年奪淮入海的局面,形成了現在的河道。從此黃河不再經過徐州,微山湖湖西地區也不再受黃河泛濫禍害。黃河的淤地本來就很肥沃,再經移民的辛勤勞作,“耕種豐稔,趨臻富強”,湖西之地很快就成為良田,湖團的團民也漸漸安居樂業。
但好景不長,幾年以後,流亡在外的原沛縣、銅山居民得知黃河改道,紛紛返回家鄉。一回故裡,看到昔日的澤國變成了良田,被外鄉人侵占,心中自然憤憤不平,遂引發争鬥。沖突主要發生在沛縣,因為沛縣的團民最多,湖田最廣。雙方先是協商,協商不成遂訴諸武力,多次發生械鬥,也不能解決紛争。于是,沛縣人中由士紳王獻華為首組織進京告狀,要求将湖西的團民盡數清除,趕回原籍,還控告團民與撚軍勾結,都是賊黨。這一京控案引起慈禧太後關注,下令讓漕運總督吳棠密速查辦。吳棠在調查後禀報,控告并無實據,告狀的實際目的是要奪取團民開墾的湖田。沛縣人對這一調查結果很不滿意,繼續告禦狀,并把不支持他們的官員說成是接受了湖團賄賂的貪官。事情就在一籌莫展時,“湖團案”這一燙手的山芋落到了曾國藩手中。
弄清案情
1865年9月初,曾國藩到達徐州,沛縣張羅告狀的幾個士紳急忙趕到曾住的行轅,控告湖團團民,“呈詞累數十紙”,訴狀有幾十頁。曾國藩深知,此事關系重大,處理不當會激起民變。10月,撚軍襲擾徐州,在湖西“盤踞湖團”數日。等到撚軍撤走,有人向曾國藩告湖民通賊,要求對湖團一律剿滅。
面對這如同一團亂麻的案情,曾國藩派人去調查,不久就弄清了實情。8個湖團中有兩個(王團、刁團)确曾與撚軍合作,撚軍首領賴文光等人就住在刁團,該團與王團的房屋、用具都未受損。其餘6個團或憑借圩寨抵抗,或寨破遭燒殺,沒有勾結撚軍的證據。其中的唐團奮勇抗擊撚軍,唐守忠率領團民堅守圩寨,在圩寨被攻破後,他與叔叔、兒子三人被綁在床上,擡到各圩圍牆外去招降。唐守忠頑強不屈,大叫“固守勿降”後被殺。
當地人告狀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奪占團民開墾的湖田。曾國藩發現,領頭告狀的人實際并沒有失去田産。這些人“設局斂錢,終歲戀訟”,是想從打官司中牟利。這些領頭人多方煽動,“既以強客壓主,激成衆怒;又以奪還大利,歆動人心。”也就是說,他們先是挑動土客籍的矛盾,再以勝訴後會獲得巨大利益來誘惑。這些人還長期挨戶攤派訴訟費用,讓當地百姓也苦不堪言。客民墾荒是合法的,他們認領的是官府發包的土地。即使是當地人要想收回自己原來的土地,也要原業主持有地契才行。問題難辦的是,大水過後,新開墾的田地,“孰為荒湖,孰為民田,茫然無辨”,分不清哪塊原來是民田。而且還會有人在逃難中丢了土地契約和交租憑證,所以要想歸還有主之田也很難。
弄清了情況後,使得曾國藩感到左右為難。如果按照當地人的要求驅逐所有湖團,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還有可能産生難以想象的後果,驅使團民們铤而走險,群起參加撚軍。但如果不理會或駁回沛縣人的訴訟,他們也會不依不饒的糾纏。
巧解難題
不管有多難,曾國藩決定迅速辦案,盡快處理完後北上剿撚。如何找到此案的突破口,讓這個當過刑部侍郎的能幹官員頗費思量。最後他從當地人将經濟問題政治化這一點上得到了啟發,把突破口放在團民“勾撚”上,确立了處理“湖團案”的原則。
第一,确立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政治标準,即把是否通撚作為處置湖團的分界線,通撚者驅逐,抗撚者嘉獎。下令驅逐“勾撚”的王、刁二團,王團首領王長振外逃,在捕獲後再嚴加懲處。其餘6個湖團無通撚之事,維持原狀,繳納賦稅,使湖田成為他們的永久家業。對抗撚而死的唐守忠等三人,則厚加撫恤,建立專坊,由地方官春秋祭祀,表彰他們效忠朝廷。
第二,恩威并用,留有餘地。王、刁二團被驅逐後,留下的土地有七八百頃,可用于歸還被侵占的土民之田,條件是必須持有有效的土地憑證和交稅單據。剩下的土地充做公田,用于書院和科舉考試的花費。對帶頭訴訟生事的王獻華則割去功名,取消他獲得的科舉考試名頭,“以示懲儆”。當然曾國藩驅逐王、刁二團也有不當之處,通撚的隻是兩團的首領而不是全體團民。為此,他又做了補救,宣布:除對王長振要“盡法處治”外,其餘人全部赦免。并在王、刁二團的家鄉山東郓城建立安置機構,給遣送回籍的團民分配土地。對他們當年種下的麥子,由徐州鎮派兵看守,到收割後一半分給看守的官兵,一半發還原來的團民。結果是“該兩團全數徙去,安靜回籍”。事情處理到這一步,曾國藩又對雙方厲聲警告:湖團如再有窩匪通撚重情,經官府查明,小則拿犯誅懲,大則派兵剿辦;沛民也應将團民視同土著,永不再言驅逐之說,亦不許妄加控告。雙方盡消争訟之嫌,同敦睦姻之誼。至此,“湖團案”辦理結案。
曾國藩面對“湖團案”難題,不拘泥于經濟糾紛細節,尋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将之轉到大家都認可的政治高度,并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實際利益,成功地化解了這一糾纏多年的矛盾。經過他的調解,當地人與外來的團民之間基本劃清了土地界限,雙方認可了各自占有湖田的現狀,争端漸漸平息下來,微山湖西岸終于恢複了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