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 [2005]18号)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将由國家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本辦法中的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嘗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地處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六條 按本辦法确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将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資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一個月内将審批确定的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将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财政部備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請資料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日。
第九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确的檔案,并将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并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态情況,作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逐年代償資助的辦法,畢業後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本息的40%,三年代償資助完畢。每人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期限,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并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将其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學校,并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将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并将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于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将高校上交的畢業生返還的資金繼續用于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資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教育部門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将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教育部部門預算。财政部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償資金,并根據使用需要及時将資金撥付給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償資金撥付給有關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審核工作。每所學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産、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适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